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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查询    时间 内容     
公 示 2008-9-5 14:45:53
 ·关于撤销(2005)琼二证字第4696、5072号公证书和(2006)琼二证字第4333、6417号公证书的公告   
 ·关于撤销(2005)琼二证字第4696、5072号公证书和(2006)琼二证字第4333、6417号公证书的公告


    我处(原海南省第二公证处)于2005和2006年,根据海南海孚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蒙美日提交的(2005)琼证字第10584号委托书公证书,分别受理了该公司与两债权人签定合同公证事项,并先后出具了(2005)琼二证字第4696、5072号公证书和(2006)琼二证字第4333、6417号公证书。因(2005)琼证字第10584号委托书公证书被原出证公证机构撤销,所以我处决定对上述(2005)琼二证字第4696、5072号公证书和(2006)琼二证字第4333、6417号公证书作撤销处理。特此公告。

                      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公证处
                              2008年9月5日
公 示 2008-1-29 9:48:44
 ·公告   
 ·经我处核实,我处所出具的(2006)琼二证字第5675号委托书公证书中的当事人“王家亿”为冒名顶替。我处现决定撤销该公证书。

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公证处
2008年1月28日
公 示 2007-9-28 15:38:14
 ·关于撤销(2007)琼州证字第3311号、3413号、3441号公证书的公告   
 ·兹因公证申请人在申办公证过程中对我处故意隐瞒与公证有关的重大事实,现我处决定:撤销我处于2007年6月份出具的琼州证字第3311号、3413号、3441号共计叁份公证书。

特此公告!


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公证处
公 示 2007-1-29 16:33:46
 ·邱琼帅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债权人邱琼帅与债务人王聆恩于2006年就双方之间还款事宜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并办理了公证【(2006)琼二证字第1082号】。现债权人声称债务人至今尚未还清借款,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债务人或其他人如有异议请即与我处联系,电话:(0898)68593605,特此公告。

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公证处
2007年1月29日
公 示 2006-12-4 14:34:29
 ·陈耀申请我处出具强制执行证书   
 ·申请人陈耀于2003年9月25日与债务人签定了<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现申请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请债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及时向我处提出.
电话:(0898)68593601
2006年12月4日
公 示 2006-12-4 12:33:33
 ·陈耀向我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   
 ·申请人与陈继坤于2003年9月25日签订了《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并同时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现合同已经到期,申请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请陈继坤以及其他有异议者及时与我处联系。


电话:(9898)68593601
2006年12月4日
公 示 2006-10-13 21:34:17
 ·债权人海南华盛伟邦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债权人海南华盛伟邦实业有限公司与债务人海南黄河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22日就双方之间尚未结清的合同货款签定了《债务清偿协议》并办理了公证[(2006)琼二证字第5205号]。该协议约定债务人应于10日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现债权人声称债务人至今未作任何清偿行为,向我处提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债务人或其他有异议者请即与我处联系.电话:(0898)68593601  特此公告.
海南省第二公证处
10月12日 
 
海南省第二公证处    
公 示 2006-8-31 16:47:59
 ·公示 (并答复陶小龙)   
 ·经查实,我处从未受理过“上海市久游有限公司”的任何公证业务,特此公告。
                              海南省第二公证处
                                2006年8月31日
公 示 2006-8-23 12:49:46
 ·公告   
 ·我处近期接连收到外省信函,询问是否受理过所谓“生育”协议书的公证事项。我处认为此类协议书有悖于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为此,我处郑重声明:海南省第二公证处从未受理过此类公证事项,也不会受理此类公证申请。社会公众宜小心辨别为盼。

附:“生育”协议书文本。

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同意授权X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代办并送达海南省第二公证处以保证甲乙双方合理利益并产生法律效力。

一、 经甲乙双方交流,乙方要求和甲方进行交往,并直到怀孕为止。
二、 乙方必须先付定金人民币伍万元整,双方见面满意必须支付人民币一十万整,交往期间费用由乙方提供,乙方长期不怀孕,甲方金额退还一十万元整。
三、 交往期间甲乙双方必须保密,互不影响家庭,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安排。
四、 乙方怀孕后,经正规医院确认在一个月内乙方必须付清甲方酬金柒拾万元整人民币。
五、 乙方付清甲方酬金后,甲方不准过问乙方的任何事情。
六、 乙方生育孩子后,甲方不准以任何理由来确认与孩子的父子关系,否则必须由甲方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七、 以上协议经甲乙双方确认与同意,不得违反,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
八、 以上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证人律师一份,公证处一份。


甲方:                                            乙方

见证律师

XXXX年XX月XX日
公 示 2006-8-3 11:44:24
 ·公告-网络诈骗横行,网民需谨慎识别   
 ·近期我处不断收到网民咨询电话,称其收到中奖信息提示中奖,询问我处是否对互联网上各种所谓有奖销售或游戏抽奖等活动办理了公证。我处在此郑重提醒广大网民,我处从未办理过此类所谓网络和手机信息抽奖的公证事项,网民朋友如在互联网或手机上收到此类提示中奖的信息务必小心识别,谨防上当受骗。
我单位的业务人员名单均可见于本网页,如还有疑问可电话查询。
200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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